编辑同志:
去年4月,A公司向B宾馆提供了一批高档木制沙发,B宾馆当时由于资金紧缺不能立即付款,于是向A公司写了份付款计划,答应在同年10月底之前付清货款,我们开发公司作为宾馆的保证人在还款计划书末尾写了“我公司保证B宾馆按本计划还款”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到今年5月底,A公司突然拿着还款计划书要求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替B宾馆付款,而此时我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履行保证责任。请问,我公司还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经理韩明
韩明经理:
首先需要明确贵公司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3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其中就包含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的情况。贵公司写明保证B宾馆还款并加盖公章,承担保证义务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在此,一份书面保证合同已经成立。
《担保法》规定,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应当约定有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来信所述情况,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计划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规定,保证期限应为6个月。由于B宾馆的主债务履行期至1998年10月届满,所以保证期限至次年4月底止,在1999年5月初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而A公司在1999年5月底才向贵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所以贵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已被免除,不必再承担替B宾馆还款的义务。